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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赵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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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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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赵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3634号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XX、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武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XX


  • 2018-09-27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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