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深圳市XX公司申请破产案

  • 公司经营
  • (2019)粤03破申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耿军团队律师

案件详情

  当事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手机配件生产、批发及销售等业务。自2017年起,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且陷入重大诉讼,导致公司停产停业,资不抵债。因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长期放任公司停产停业而不做清算工作,股东将因公司的诉讼而作为共同起诉到法院,甚至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这将严重影响股东的正常生活及损害其利益。

  因此,当事人委托我们的团队代其向法院申请破产。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迅速指导当事人准备申请破产需要的资料以及做好审计及评估工作,遂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破产申请。

  律师有话说: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建议公司尽快申请破产,然后进入清算程序。否则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很容易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牵涉其中,导致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影响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生活及家庭生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3**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XX,广东XX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X月XX日,注册资本XXXXX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精密机械设备、包装材料、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XX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XX公司资产负债的清查其他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XXXXXXX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XX

  审判员  谢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XX


  • 2019-09-1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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