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6247号
原告:李XX,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雄,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陈XX,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臻)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钟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