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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陈*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闽0524刑初14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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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闽0524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XX。

  .被告人陈XX,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XX监视居住,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XX,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XX监视居住,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邹道雄,福建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未被羁押),于2015年8月17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安溪县XX取保候审,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一审判决被收监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XX监视居住,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住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XX监视居住,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溪县XX以安检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王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XX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陈XX、陈XX、王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邹道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XX指控,2015年初,同案人陈XX(已判决)建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网址:XXX,网站名新财富),并在厦门市、安溪县先后召集被告人陈XX、王XX等人出资入股成立分公司非法经营香港外围六合彩,并依次设立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四级账号,用于发展下线及供参赌人员下注参赌,并按股份点数共负盈亏。该分公司账号qq11×××88(公)下设十个股东账号,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计311XXXX0468.8元。其中,被告人陈XX还持有代理账号、被告人王XX还伙同同案人王X1(已判决)持有股东账号分别发展下线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分别为XXX元、127XXXX0457.7元。被告人陈XX、陈XX、王XX分别持有代理账号发展下线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分别为340XXXX5181元、XXX元、XXX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XX、陈XX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31日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王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指控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赌博网站统计报表截图等书证;2、同案人陈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X2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王XX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王XX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陈XX、王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陈XX、王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参与股份是百分之二,即投资20万元,没有获利,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现患有弦晕综合症等多种疾病,需不间断服药治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供其在相关医院就诊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和其弟王X1一起参与股份是百分之三,即投资30万元,并由王X1参与经营管理,其本人没有获利;表示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邹道雄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参与管理和经营,不属于主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有立功表现,结合考虑其弟弟已被判刑,现家中老少生活、就学只有靠其一个人支撑等家庭因素,建议对其较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供认获利6万余元。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供认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供认获利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陈XX(已被判刑)建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网址:XXX,网站名:新财富),并在厦门市、安溪县先后召集被告人陈XX、王XX[与同案人其弟王X1(已被判刑)合股]及同案人陈X3、苏X(均已被判刑)等人出资入股成立分公司(账号qq11×××88(公))非法经营香港外围“六合彩”,并依次设立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四级账号,用于发展下线及供参赌人员下注参赌,并按股份点数共负盈亏。该分公司账号qq11×××88(公)下设qq22×××88(工)、ddd111(辉)、qq88×××88(灿)、KK8888(FS)、qq1188(华)、qq66×××88(节)、qq9111(进)、qq88×××99(成)、qq00×××11(财)qq88×××99(赖)等十个股东账号,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计311XXXX0468.8元。其中,被告人陈XX还持有代理账号、被告人王XX还伙同同案人王X1持有股东账号发展下线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分别为XXX元、127XXXX0457.7元;被告人陈XX、陈XX、王XX分别持有代理账号发展下线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分别为340XXXX5181元、XXX元、XXX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XX出资20万元到陈XX开设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占该公司百分之二股份;并使用代理账号qq888开出会员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参赌人员陈X4等人的投注;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XXX元。

  2、被告人王XX伙同同案人其弟王X1出资30万元到陈XX开设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占该公司百分之三股份,并由王X1持有股东账号qq88×××88(灿)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参赌人员王X3、王X4等人投注金额计127XXXX0457.7元。

  3、被告人陈XX从陈XX持有的总代理账号qq9777开出代理账号mm0000(明),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参赌人员高X1等人投注金额计340XXXX5181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4、被告人陈XX从陈XX的股东账号处开设代理账号qq6699,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共接受参赌人员何X、林X等人投注金额计XXX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5、被告人王XX从王X1持有的股东账号qq88×××88(灿)开设代理账号xf88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参赌人员王X3、王X2等人投注金额计XXX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陈XX、陈XX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31日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XX于2016年3月1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1部;被告人陈XX于2016年3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提式电脑1台、手机1部;被告人王XX于2016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潘涂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XX归案后于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并带领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王X5花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XX在被本院取保候审期间,于2018年2月26日,规劝并带领涉嫌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X5辉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XX在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于2017年2月7日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郑X;被告人陈XX在被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龚X火。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X、陈XX、王XX分别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6万元、2万元、1万元;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王XX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20万元、11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分别对被告人陈XX、王XX、陈XX、王XX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安溪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3月17日向陈XX扣押手提式电脑1台、手机1部等;于2016年3月18日向王XX、王X1各扣押手机1部等。

  2、同案人陈XX的供述,其于2015年年初,建立“新财富”赌博网站,网址:XXX,名称是新财富公司,该网站是一个“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可以分设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四级账号,公司账号为:qq11×××88,股东账号有10个;每个股东占1-3点,从其那里分出的股份其中有陈XX占2点,每点10万元;王X1占2点,每点10万元,有些股东投资后,也同时会开出股东账号,并发展总代理、代理、会员下线,赚取退水费。

  3、同案人王X1的供述,其是“新财富”赌博网站的股东,并持有股东账号qq88×××88,发展下线吸收会员参与赌博。和其哥王XX入股30万元,由其管理且每个月与陈XX结算一次,按股份比例3点来分红抽成。账号qq88×××88(灿)下面的直属会员tt88是其哥王XX使用并在网上投注购买六合彩;aa88(a泉)账号是其自己在投注使用的;该股东账号qq88×××88,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127XXXX0457.7元。

  4、证人证言:

  (1)何X的证言,其于2015年12月找其女婿陈XX开了会员账号参与网上赌博,每期投注的金额有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先后投注购买的金额约有20多万元。

  (2)林X的证言,2016年1月份的时候,从陈XX处开了会员账户参与赌博,每次下注的金额约有几百元至2、3千元不等,总下注有5万多元,输了1万多元。

  (3)王X3的证言,2016年春节前,向同村的王XX开出会员账户jt68登入“新财富”网站进行下注赌博。

  (4)王X2的证言,2015年11月份从王XX处开出会员账号jc68开始投注的,到2016年春节后就没再投注了,共约投注了10余万元。

  (5)王X4的证言,2015年11月开始,其向王X1开了“新财富”网站的一个5888(q明)会员账号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至2016年3月共下注274850元。

  (6)王X6的证言,2015年11月开始,其向王X1开了“新财富”网站的一个s188会员账号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至2016年3月共下注264479.5元。

  (7)高X1的证言,2016年1月至3月间,向陈XX购买“六合彩”,投注网站是“新财富”,会员账号是aa03(my),总下注151650元,输了135729.8元。

  (8)陈X4的证言,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其向陈XX购买“六合彩”,投注网站是“新财富”(ml38.XXX),会员账号是代理账户qq888下面开设的g4578(p),总下注490070元,输了85390.4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王X1于2016年3月22日辨认出编号为(11号)王X4、(19号)王XX、(24号)王X6、(31号)苏福利;陈XX于2016年3月18日辨认出编号为(7号)陈XX,2016年3月28日辨认出编号为(5号)林X、(27号)钟某1、(33号)何X;王XX于2016年4月7日辨认出编号为(1号)张X、(17号)王X3、(27号)王X2、(39号)刘XX。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安某(网监)勘[2016]001号),对涉案赌博网站“新财富”(http://ml38.XXX)进行远程勘验,取证网站网页及组织结构中的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各级人员的报表以网页截图的方式体现。

  7、网络勘验及股东账号汇总表、工作说明,网址:XXX,网站名:新财富,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311XXXX0468.8元;其中,被告人陈XX持有的代理账号qq888,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XXX元;被告人王XX及同案人王X1持有的股东账号qq88×××88,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127XXXX0457.7元;被告人陈XX持有的代理账号mm0000(明),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340XXXX5181元;被告人陈XX持有的代理账号qq6699,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共接受投注金额XXX元;被告人王XX持有的代理账号xf88,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XXX元。

  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陈XX、陈X3、王X1、苏X、陈X6、王X7均犯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17年7月份、9月份分别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9、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存根,证实被告人陈XX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及缓刑考验期时间的情况。

  10、到案经过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于2016年5月17日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XX于2016年3月1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XX于2016年5月31日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XX于2016年3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XX于2016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潘涂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11、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12、安溪县公安局的立功证明审核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工作说明、网上在逃人员登记表、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分别立功的情况。

  13、交款票据,陈XX于2016年9月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交款50万元;王XX于2016年9月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交款60474.7元;陈XX于2016年9月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交款203792.4元;陈XX于2016年9月7日向安溪县公安局交款50万元;王XX于2016年4月26日向安溪县公安局交款9万元。

  14、被告人陈XX的供述,2015年10月底,得知陈XX有开设一名为“新财富”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觉得能赚钱,从陈XX处拿到2点股份,一点是10万元,共投资20万,后陈XX就开了一个代理账号给其:qq888,密码kkk567,再从代理账号开出会员账号进行参赌;代理账号qq888下有三个会员账号:g455(j)、g4578(p)、g355(te),g4578(p)是陈X4在用,另外两个g455(j)、g355(te)是其自己在参赌。这三个会员账号的每个月总投注额就是代理账号qq888向陈XX的总投注额,直到2016年3月份被查获,共参与4个多月,计亏损6万余元。经其查看统计报表,2015年11月的总投注额为707580元;2015年12月的总投注额为620180元;2016年1月的总投注额为890240元;2016年2月的总投注额为678040元;2016年3月的总投注额为460880元;另外,在2016年1月份又多开了一个直属会员账号为qq7888(直属会员)(狄),下有一个账号为g4555(c)的会员账号,1月份该直属会员账号下注总额为37600元;3月份该直属会员账号下注总额为22700元。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份,其代理账号共接受投注金额计XXX元。

  15、被告人王XX的供述,2015年5月,陈XX因有参与“新财富”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股份点数,因他的网站输钱,作为股东需要按股份再出资,而陈XX没有钱,向其借款30万元,并称要将网站的股份点数3点给其,如果有赢钱,按点数份额分给其,有经过其弟王X1的同意,才通过其本人的银行卡转到陈XX提供的公司银行账号,后他就和其弟弟王X1交接,后来网站的经营的过程中王X1都有告诉其;其不知道如何运作,只是出资,其余的都没参与;其有用tt88的会员账号参与参赌。

  16、被告人陈XX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得知陈XX有在网上开设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名“新财富”,从他那里开了代理账号mm0000(明)给其,从12月份开始接受他人在网站上进行六合彩投注,该代理账号开出10几个会员账号分别给谢某、高X2、何X等人参赌,会员下注金额以报表的下注总额为准;该代理账号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340XXXX5181元;其有获利5、6万元。

  17、被告人陈XX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其通过陈XX在新财富网(http://XXX)中开出一个代理账户qq6699,再开出5个会员账号ax001、ax002、ax003、ax004、qq003,分别给何X、吴某、林X、钟某2使用,ax003是其自己参赌使用;该代理账号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共接受投注金额XXX元;获利2万余元。

  18、被告人王XX的供述,2015年11月份,从其侄儿王X1那里开出代理账号xf88,再开出会员账号jt68(金某)即王X3、jc68(建)即王建材、ds68(德)即刘XX、qj68(庆江)即张X使用,xd68(兴地)是其本人开的,没有投注,xf68(兴发)也是其本人使用;该代理账号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共接受投注金额计XXX元;其有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王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陈XX、王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安溪县XX指控五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陈XX、王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王XX、陈XX、陈XX到案后,在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规劝、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属立功表现,依法均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邹道雄关于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管理,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X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以营利为目的而出资入股,且伙同其弟王X1共同经营开出的赌博代理账号并接受他人投注,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而关于被告人王XX具有立功表现,其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X、陈XX、王XX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五被告人均向本院预交罚金,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审前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对被告人陈XX、王XX、陈XX、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经审查认为,四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评估意见予以确认,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交)。

  二、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交)。

  三、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撤销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四、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交)。

  五、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交)。

  上述被告人陈XX、王XX、陈XX、王XX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XX、陈XX、王XX分别缴交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二万元、一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陈XX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提式电脑1台、手机1部;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陈XX、王XX、陈XX、王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开源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景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

  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2018-05-30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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