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X与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977号之一
原告:毛X,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宋X,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XX律师。
原告毛X诉被告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毛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X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毛X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邵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