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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与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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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X与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977号之一

  原告:毛X,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宋X,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XX律师。

  原告毛X诉被告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毛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X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毛X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邵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11-27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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