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因个人生意资金周转需求,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因暂无还款能力,专门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书面确认。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为70000元,借款形式为现金交付,还款期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借期内借款年利率为1%,约定到期一次性结清全部本息,借期内本息合计701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恪守约定,既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任何借款利息,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履约。原告多次自行催收无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持续受损,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2017年3月3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立案受理后,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主动放弃自身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二、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与核心证据,针对本案被告大概率缺席庭审的情况,制定了以完整证据链夯实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支撑诉求的办案策略。首先,律师全面核查本案核心证据,重点固定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原件,明确借条中借款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期限、利率标准等关键约定,同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佐证双方合法借贷关系真实成立、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逾期违约的完整事实。其次,针对被告缺席审理、无任何抗辩意见的案件特点,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规则,明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的核心要点。庭审过程中,律师清晰、完整向法庭举证质证,条理清晰阐述案件事实,明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出借义务,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主张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原告有权按照借期内年利率1%的标准,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全方位、多角度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彻底打消案件审理的事实与法律争议,弥补被告缺席带来的庭审事实核查短板。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法采信代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及举证内容,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截止2017年7月31日的借款本息合计70100元;同时判令被告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减半收取782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被告缺席庭审、无任何抗辩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完善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成功全额追回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彻底挽回了经济损失,高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