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3942号
原告:户县XX厂。
住所地:西安市XXXX镇XX村。
经营者:马XX,男,1984年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唐XX,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告:张XX,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户县XX厂与被告唐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县XX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阙宏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