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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材厂与唐*峰,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陕0118民初39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丹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西安市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3942号

  原告:户县XX厂。

  住所地:西安市XXXX镇XX村。

  经营者:马XX,男,1984年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唐XX,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告:张XX,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户县XX厂与被告唐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县XX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阙宏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琬婷


  • 2019-07-24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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