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财保45号
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褚慧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李丹,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冯XX。
申请人陕西XX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239040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XX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海XX,账号:XXXXXXXXXXXXX3327;陕西XX,账号:XXXXXXXXXXXXXXXX9265)的存款239040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陕西XX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