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查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本案合同性质。富xXX与庞XX、杜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坐落于某某驻地(某某工园区)的土地租赁给庞某某、杜某某;庞某某、杜某某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照当年年生产纯利润的33%作为租金交付给某某公司,如庞某某、杜某某出现亏损,则不支付某某公司任何租金。还约定某某公司应对庞某某、杜某某生产经营甲醛产品配合提供一切所需的手续和资质等。以上约定内容是否符合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特征;是否还存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其他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相应的案由。二、本案合同效力。某某公司是化工生产企业,拟建设年产10万吨甲醛、2万吨六羟甲基三聚氰胺项目,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某某公司自2011年起开始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安全、环评等工作。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庞某某、杜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生产甲醛;富诚XX应对庞某某、杜某某生产经营甲醛产品配合提供一切所需的手续和资质等。庞某某、杜某某、某某公司的以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合同效力。如认定合同无效,应向当事人释X变更诉讼请求。三、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对庞某某、杜某某生产经营甲醛配合提供一切所需手续和资质。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对“所需手续和资质”的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办理条件、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未办理的原因等事实问题予以查明,必要时可咨询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庞某某、杜某某主张未生产的原因是某某公司未办理所需手续和资质,而某某公司抗辩主张未生产的原因是庞XX、杜XX设备不全、不具备生产条件。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对未生产的真正原因予以查明,以便分清责任。四、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被法院司法拍卖,卷宗无该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重审时一并补齐入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X(2018)鲁0403民初3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3.9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