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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20刑初13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柳静律师
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刑初13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曾冒名“梁X”,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XXXXX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柳静,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997号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XX唐柳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马XX应他人要求,招募到周某某、何XX两人有偿“吸毒代拘”。当日,被告人马XX将周某某、何XX带到虹口区,在车上由他人安排周某某、何XX等人吸食毒品。后周某某、何XX被虹口区凉城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事后,周某某、何XX分别获得4000元和3500元的报酬,马XX获利3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周某某、何XX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引诱他人吸毒,该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马XX应他人要求,招募到周某某、何XX两人有偿“吸毒代拘”。当日,被告人马XX将周某某、何XX带到虹口区,在车上由他人安排周某某、何XX等人吸毒。后周某某、何XX被虹口区凉城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事后,周某某、何XX分别获得4000元和3500元的报酬,马XX获利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周某某、何XX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引诱他人吸毒,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盛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9-12-30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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