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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贩卖毒品,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0)粤0111刑初7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浩源律师
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被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被告涉嫌贩卖毒品,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1刑初72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住*****。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浩源,北京市XX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欧X*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华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元的价格向黄*贩卖毒品冰毒10小包,并约定在被告人欧X*家中交易毒品,被告人欧X*在家中将上述毒品交付黄*。同年8月29日,民警在黄*家中缴获**华、欧X*向黄*贩卖的透明结晶体毒品1包。经称量、检验,缴获的透明结晶体毒品1包,净重2.8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欧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欧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X*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二)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2.85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三)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欧X*是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缺少关爱和教育。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欧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X*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X*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合理合法,法院予以采纳。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5克,予以没收。

  审判员:黄XX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


  • 2020-03-23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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