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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奸未遂,为其争取到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粤0115刑初6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浩源律师
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两年。

案件详情

  被告强奸未遂,为其争取到缓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5刑初6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住******。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浩源,北京市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9】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在南沙区**公园附近,强行将被害人抱至其驾驶的小汽车内,采用按压等方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获得谅解;2、***家庭困难,且患有严重疾病需治疗,能接受社区矫正。请求对***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在南沙区**公园附近,强行将被害人抱至其驾驶的小汽车内,采用按压等方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次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8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审判长 许XX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2019-12-20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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