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9648号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姜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XX律师。
原告陕西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后1364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孟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