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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公司与陕西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陕0402民初45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发令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西安XX公司与陕西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4590号

  原告: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XX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秦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XX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19-10-10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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