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04刑初73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8]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戴XX、郑小川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4日00时20分时许,居住于成都市锦江区的被告人**通过翻窗进入该栋房屋1703号,将租客被害人康X惊醒。随后,被告人**向被害人康X索要内衣。被害人康X为防止被告人**进一步侵害,遂通过与其交谈拖延时间,等待求救时机,约一个小时后,被害人康X发现隔壁房间有人,便向其求助,被告人**趁机逃离现场。当日2时许,被告人**在成都市锦江区岷江路1668号锦东XX房间被挡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辩护人戴XX、郑小川,四川XX律师。
辩解(护)意见: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谌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