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X与林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8)闽0823民初675号
交通事故
丘瑞勇律师 当前活跃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案件详情

胡XX与林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23民初675号

  原告: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原告胡XX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瑞勇,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

  被告:陈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821XXXX9560)。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

  原告胡XX与被告林XX、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代诉讼代理人何XX、丘瑞勇,被告林XX、被告陈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胡XX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43465.36元,依法判决中国XX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林XX、陈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7日8时,林XX驾驶陈XX所有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沿寨背村往湖洋圩上方向行驶,行经丰丽路时碰撞前方向行走的胡XX,造成胡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K0005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林XX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胡XX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胡XX被送往上杭县医院住院治疗51天,花去医疗等相关费用共计12210.36元。2017年11月24日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胡XX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林XX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XX公司已缴纳强制险。中国XX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林XX、陈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辩称,林XX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人为陈XX,保险期限为2017年2月日至2018年2月4日。林XX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XX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胡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公司予以认可,护理费按胡XX住院天数,每天按140.06元/天计算,胡XX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没有依据,不予认可。交通费按510元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林XX、陈XX已支付了6500元,XX公司仅垫付3500元。

  陈XX辩称,闽F××号二轮摩托车是答辩人的,答辩人将摩托车交付给林XX使用,林XX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支付胡XX赔偿款6500元。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会承担。

  林XX辩称,对陈XX和XX公司的陈述没有异议,答辩人没有驾驶证,在合理范围内答辩人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8时,林XX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沿寨背村道由上杭县湖洋XX往湖洋XX方向行驶,途经寨背村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行走的行人胡XX,造成胡XX受伤的交通事故。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第K000522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XX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其所驾车辆碰撞前方行人胡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X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胡XX被送往上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右髌骨骨折、右足背皮肤挫裂伤、高血压。胡XX支付住院治疗费用11878.36元,胡XX住院期间,由福建XX公司指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支付护理费用8620元。2017年9月16日胡XX从上杭县医院出院。2017年11月6日胡XX在上杭县医院门诊检查,支付门诊治疗费用332元。2017年11月19日何培英(胡XX家属)委托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胡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4日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临鉴字第1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胡XX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十级。胡XX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

  林XX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属于陈XX所有,陈文为闽F××号二轮摩托车向XX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时间为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陈XX将闽F××号二轮摩托车交付给林XX使用,林XX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林XX未取得驾驶资格。交通事故发生后,陈XX支付胡XX赔偿费用65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胡XX与林XX、陈XX达成协议,胡XX放弃要求林XX、陈XX继续赔偿请求(包括鉴定费用1000元),林XX、陈XX放弃要求胡XX返还赔偿费用请求。胡XX同意XX公司的计算数额。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第K000522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XX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质证后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定胡XX损失如下:医疗费12210.36元,胡XX提供了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胡XX住院51天,其护理费按140.06元/天计算,为714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胡XX住院51天,30元/天计算,为1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胡XX伤残等级为十级,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康复治疗费用(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1200元;交通费,XX公司认定为510元,胡XX无异议,本院确定为510元;伤残赔偿金,胡XX于1932年出生,超过七十五周岁,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伤残赔偿金为7499.6元(14999.2元/年×10%×5年);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不属于当事人请求范围。陈XX为闽F××号二轮摩托车在XX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建立了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XX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胡XX损失中,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胡XX护理费714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10元、残疾赔偿金7499.6元、合计18152.66元;在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用(营养费)1万元。林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林XX、陈XX追偿。胡XX的其余损失由林XX、陈XX承担赔偿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胡XX与林XX、陈XX达成协议,除陈XX支付6500元赔偿费用外,胡XX放弃要求林XX、陈XX承担赔偿责任,陈XX、林XX放弃要求胡XX返还赔偿费用请求,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林XX、陈XX对胡XX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林XX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担责任范围。该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胡XX护理费714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10元、残疾赔偿金7499.6元、合计18152.66元;

  二、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胡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用,合计1万元;

  三、驳回胡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4元,由林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 2018-03-13
  •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丘瑞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丘瑞勇律师
5.0分服务:1.3万+人执业:9年
丘瑞勇律师
13508201****2494 执业认证
  •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东路98号二楼
丘瑞勇律师,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
  • 189 5947 5120
  • 189594751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