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诉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2586号
原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瑞勇,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温XX(曾用名:温X)。
被告:陈XX。
原告何XX与被告温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何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何XX以其与温XX、陈X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何XX负担。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