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王XX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闽0823刑初429号
刑事辩护
丘瑞勇律师 当前活跃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积极辩护为当事人获取缓刑。

案件详情

  陈XX、王XX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闽0823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XX、丘瑞勇,福建XX律师。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1(绰号“肥猪”)。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王XX、王XX1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廖XX、丘瑞勇,被告人王XX、王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至6月18日,被告人陈XX在上杭县临江镇镇东和XX一出租房三楼内或在旧县家中通过手机通话、短信等方式接收被告人王XX1及郭X、江X1、江X2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投注共计人民币612600元。

  2.2015年3月至6月18日,被告人王XX在上杭县临镇城北XX以手机通话、短信等方式接受卓X、王X1、兰XX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投注共计人民币157480元,并将其中的30000元转投注给被告人王XX1,从中收取13%的手续费。

  3.2015年3月至6月18日,被告人王XX1在上杭县临江镇镇东和XX一出租房三楼内或在旧县被告人陈XX家中通过手机通话、短信等方式接受被告人王XX及孔XX、邹XX、马X、王X2、莫X、钟X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投注共计人民币114100元后转投注给被告人陈XX,从中收取13%的手续费。

  另查明,被告人陈XX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陈XX、王XX、王X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本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报码单,银行存款明细账、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郭X、张X、孙X1、莫X、卓X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王XX、王XX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陈XX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XX、王XX1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XX的部分犯罪行为与王XX1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X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王XX、王XX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具有立功、认罪悔罪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三、被告人王XX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被告人陈XX的OPPOX9007手机、OPPOU539手机、OPPOR833T手机各一部、卡片一张、笔记本一本;被告人王XX的Gionee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各一部;被告人王XX1的OPPON1T手机、KPT牌手机、Iphone6手机各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XX

  人民陪审员  邱XX

  人民陪审员  郭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玉雯


  • 2017-01-13
  •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丘瑞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丘瑞勇律师
5.0分服务:1.3万+人执业:9年
丘瑞勇律师
13508201****2494 执业认证
  •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东路98号二楼
丘瑞勇律师,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
  • 189 5947 5120
  • 189594751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