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x小组与上杭县蛟洋镇邹x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陈X小组(以下简称陈X小组)。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肖XX、丘瑞勇,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邹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曾用名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生(曾用名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系张XX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上诉人陈X小组与被上诉人邹坑村委会、黄XX、张XX、黄XX、吴XX、黄XX,第三人张XX、XX生、孙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黄XX、吴XX、吴XX、吴X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邹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黄XX、张XX(黄XX妻子)、黄XX、吴XX、黄XX等在2004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41XXXX2025的《上杭县蛟洋乡邹坑村集体林地承包、林木转让合同书》无效。而此合同从杭林证字(2007)第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的注记表明是该林权证颁发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林权证中登记的“公爹老背头”山场包含了“野排里”山场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也主要是对被上诉人进行的“野排里”山场的承包转让有异议,此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卢维善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