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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某地产武汉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9)鄂0107民初1754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仁和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武汉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某地产武汉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1754号之一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XX28层2803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地产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红钢城10栋B号楼一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和,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4402-4404室、45层4501-4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XX(14)。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霜,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中交地产武汉XX公司、第三人武汉XX公司、第三人武汉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易慧频


  • 2019-07-17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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