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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丽与冯XX、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豫1322民初4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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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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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豫1322民初4471号

  原告:辛XX,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XX,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XX,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陈X,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陈X委托代理人:涂克伟,河南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淅川县。

  原告辛XX与被告冯XX、陈X、杨XX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克伟,被告冯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7月4日签订的三方债务转让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辛XX与被告冯XX原系夫妻关系,因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11月20日离婚。2016年7月27日原告得知被告陈X诉辛XX、冯XX请求支付借款60万元。2017年9月12日开庭后原告才得知系冯XX、冯XX二人分别借所永建之款,其中冯XX借30万元,冯XX借20万元,冯XX担保。因冯XX至借款利息未付又另加10万元利息,共计60万元。在未通知主债务人冯XX的情况下,三被告达成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冯XX作为冯XX的担保人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后失去向冯XX追偿的权利,加重了冯XX的实体债务。陈X又以三方债务转移协议为据,诉请冯XX及原告支付60万元的借款,三被告有明显的恶意串通侵犯原告财产的权益的故意,且该债务转移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应属无效。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冯XX认可借款借款担保及《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属实。

  被告陈X辩称,冯XX自愿承担60万元债务,三方同意将债权转让跟杨XX,真实有效。

  被告杨XX辩称,冯XX自愿承担60万元债务,三方同意将债权转让跟杨XX,真实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辛XX与被告冯XX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2014年1月2日,被告冯XX由冯XX担保向杨XX借款30万元;2014年1月2日,冯XX由冯XX担保向杨XX借款20万元。2015年7月4日,被告冯XX自愿承担上述两笔借款及利息共计60万元的还款责任,和杨XX、陈X签订《三方债务转让协议》,杨XX将该6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X;冯XX向陈X向出具借条,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6年4月28日,陈X诉至本院,以冯XX和辛XX原是夫妻关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冯XX和辛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辛XX得知被诉后以三被告有明显的恶意串通侵犯原告财产的权益的故意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7月4日签订的《三方债务转让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冯XX和被告陈X、杨XX于2015年7月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辛XX诉称三被告恶意串通侵犯原告财产权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辛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文改

  审判员  丁留长

  陪审员  胡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玲菓


  • 2018-03-24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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