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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苏xx何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粤0402民初103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逸群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2民初10369号

  原告:梁XX,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群,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苏XX,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何XX,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梁XX与被告苏XX、何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X、何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苏XX占有与被告何XX的夫妻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鸿景XXxx栋xx房(房产杈证号:27434xx)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原告梁XX与被告苏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378号民事判决书、(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XX赔偿本金人民币157269.76元,利息人民币45081.38元(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合计为人民币202351.14元。2013年4月26日,原告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洲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珠香执字第1712号。但被告苏XX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经查被告苏XX仅有与被告何XX的夫妻共有房产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鸿景XXxx栋xx房,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特此向贵院提请依法分割上述共有房产的50%归苏XX所有,用于偿还所欠原告债务,以助于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X诉被告苏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378号民事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苏XX向原告梁XX支付装修赔偿金、配套设施费、返还押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等157269.76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苏XX未主动履行,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3)珠香法执字第1712号],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查封苏XX与何XX共有的位于香洲区湾仔鸿景XXxx栋xx房(限制号:xa201512xx)。除上述房产外,被告苏XX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表》显示,位于香洲区湾仔鸿景XXxx栋xx房登记的权属人为苏XX、何XX共同共有,二人关系为夫妻。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18年4月19日《关于鸿景花园凯旋门广场xx栋xx房查封情况的复函》中载明,涉案房屋现有效的查封为2015年10月办理的查封登记,限制登记编号为xa201512xx。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苏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令被告苏XX向原告梁XX支付赔偿金等157269.76元,但苏XX名下只有与被告何XX共有的涉案房产可供执行,原告梁XX主张对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表》载明涉案房产为两被告共同共有,但未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苏XX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XX享有位于香洲区湾仔鸿景XXxx栋xx房50%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 博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XX

  朱XX


  • 2018-04-26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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