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2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XX,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从业者,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5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5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王枫,河南XX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XX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代理检察员赵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XX及其辩护人陈XX、王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井XX驾驶豫A×××××黑色轿车,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XX某小区内,因停车问题与小区物业人员和保安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井XX驾驶该车冲向小区保安室,期间将从此经过的被害人阎X撞倒后,又继续行驶,分别撞向被害人刘X3、刘X4、刘X5、陈X等人。经鉴定,被害人刘X3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阎X、刘X4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1日,被告人井XX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井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X3、阎X、刘X4、刘X5、陈X、张X的陈述,证人刘X1、闫X1、刘X2、闫X2、井X、林X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年龄证明、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侦破报告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及谅解情况,综合考虑量刑。
被告人井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损害后果较小;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3、被告人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4、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在本起犯罪中也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井XX租住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XX某小区。2017年5月1日9时许,井XX驾驶自己的豫A×××××黑色吉利轿车回租住处时,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XX某小区内,因停车问题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即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人员和保安发生争执,物业人员和保安将井XX的轿车锁上不让开走,在井XX向保安下跪道歉后,保XX将车锁打开。之后井XX驾驶该车冲向小区保安室,期间将从此经过的被害人阎X撞倒后,又继续行驶,分别撞向被害人刘X3、刘X4、刘X5、刘X6、陈X、张X等人,造成阎X、刘X3、刘X4、刘X5、张X身体受伤,陈X物品损坏。经鉴定,刘X3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阎X、刘X4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1日,井XX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10月16日,井XX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井XX表示谅解。被害单位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井XX的民事赔偿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林X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日早上7点多,其和老公井XX带着两个小孩一起回到租住的某小区,当时井XX开着吉利轿车,行驶到小区西门第一个栏杆处时,小区的保安拦住不让往里面进,双方发生争执,井XX问为什么不让进,保安说反正不能进,后井XX将车开到第二个栏杆处,这时又来了一个保安,还是拦住不让进。后其和井XX把车上的东西往楼上搬,然后其看到有两个人锁车,其赶紧让井XX去把车开走。后井军锋让其给房X打电话,让房X帮忙处理一下,然后其给房X打电话,房X说她愿意帮忙处理。过了一会房X给其打电话说要给保安道歉,说完之后房X走了。然后其和井XX一起去找保安向他道歉,井XX还当场向保安跪下请求原谅,其把井XX拉了起来,之后保安就过去开车锁了。保安给车锁打开后,进军峰就上车了,其见井XX在车内情绪比较激动,手和腿都是颤抖的,井XX给车调头后其还一直提醒他要慢点开,之后井XX就开着车往桐柏XX方向走了。当时车速有点快,在行驶的过程中车头把一名女子撞倒在地,当时其就吓坏了,感觉很恐怖,其赶紧跑到那名被撞倒的女子旁边,问她身体怎么样,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会承担后果,那个女的一直在地上趴着也没有理其,等其再朝前一看,发现井XX的车已经冲到警亭里面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又撞到警亭北边的墙上了,当时其都懵了。等其再次反应过来的时候,有一群人把井XX围在警亭东边,这时有很多人手中拿的还有工具,其就过去护着井XX。过了一会警车就来了。
证人闫X2的证言,证明井XX、林X租住的房屋是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XX某小区。2017年5月1日,井XX因停车问题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保安将井XX的轿车锁上不让开走,其得知情况后,作为房X出面与小区物业人员进行协调,保安要求井XX必须赔礼道歉。其跟井XX说去给保安道个歉,之后其就离开了。
证人井X的证言,证明其是井XX的哥哥。井XX租住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2017年5月1日,井XX因汽车通行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将井XX的汽车锁上了。小区保安要求井XX赔礼道歉后才能开锁让把车开走,之后井XX就去小区大门口的岗亭处给保安下跪磕头。后来一名保安把锁在井XX车上的锁打开。井XX就去开车,其见井XX开车快到小区大门口时撞到一个女子,井XX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开。
2、证人刘X1的证言,证明其是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班长。2017年5月1日上午,因汽车通行问题,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物业公司的保安拿锁将那名男子的车子锁上了,不让开走。在司机道歉后,保XX将车锁打开。保安将车锁打开后,那名司机给汽车调头后,直接快速的朝桐柏XX方向开来,在撞倒一名女子后,打了一把方向冲向门口的警亭,车头直接冲到警亭里面了,当时警亭内有两个人,一个是保安张X,另外一个是业主刘X7(同音),这名业主下身有残疾,行动不便,在警亭里没有及时出来,保安张X躲开了。
证人闫X1、刘X2的证言,被害人张X的陈述,均证明2017年5月1日一名男子因车辆通行问题小区物业保安发生争执,后小区保安将那名男子的车辆锁上,与刘X1的证言相印证。张X还证明,保安将那名男子的车上面的锁打开后,那名男子开着车向岗亭撞了过来,一下子把其撞翻在地上。接着那个男子又倒车朝岗亭北边的人撞,没撞到人把岗楼北边楼的墙撞破了。
3、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日9时许,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XX某小区南门口门卫处听说有个车主将车停在某小区南门的消防通道上了,小区保安与车主发生纠纷,把车主的车给锁上了。后来车主过来给他们道歉,保安给他打开锁之后,车主坐到驾驶位上,发动车调头,就往西行驶,车主把车开到某小区南门门口时,车主猛加速,朝一女子撞去,女子被撞到,然后就加速朝着人群撞来,人们朝不同方向跑开,车直接撞到保安岗亭了。保安岗亭里头当时还坐着刘X7,岗亭被撞碎,刘X7被压在里面出不来,车倒出来后,车头朝北猛加速朝人群又撞去,人都乱跑,没有撞着人,某小区南门三号楼墙上撞了一个大窟窿。车主将车停下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马X见人就砸,人都乱跑,然后群众一起将车主制服。后来民警就过来了,将他带走了。
被害人阎X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日10时左右,其从某小区的家中出来准备去上班,其见有辆黑色轿车正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门口处调头,当时这辆车就在其身后,开车司机是个男子。其由东向西沿着小区主干道右侧步行,当其走到2号楼与3号楼中间位置时,突然从身后开来一辆汽车将其撞倒在地,之后其听到一声汽车撞击的声音。
被害人刘X3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日上午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南门保安亭旁边与他人聊天时其见一辆黑色轿车从地下车库方向倒出来,撞倒路边一位女子后也没有减速的意思,然后加速往保安亭方向冲过来,其躲闪不及被那辆轿车撞上了。司机将其撞伤后还拿马X准备对其殴打,随后司机就被人抓住了。当时受伤的还有刘X4、刘X5和一位女子。
被害人刘X4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日10时左右,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大门口门卫室与他人聊天,从东边过来一名满脸胡子的男子,走到小区门卫室处向着保安跪了下去,之后又过来一男一女把跪在地上的男子拉起来,三人一起向小区里面走了。过了几分钟,一辆黑色轿车从小区里面由东向西车速很快地开着,撞倒一名女子后又加速朝其所在的方向撞了过来,车头顶着其朝着门卫室撞入了三四米,之后又倒车向北面撞了过去。后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其见他非常愤怒,他随手从地上拾起一个马X,向东边走去挥舞。这名男子就是之前那个下跪的男子,应该是之前他与物业人员产生纠纷,从而不满才向人群发泄。后群众一起将那名男子制服。
被害人刘X5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日10时许,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的保安室内喝水,突然有一辆汽车撞向保安室,保安室内的桌子被撞倒,其左腿被撞伤。
4、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刘X3的手部和牙齿均构成均已构成轻伤二级;阎X、刘X4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井XX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人身检查笔录,证明经检查发现,张X的左胳膊肘部明显擦伤伤痕,腰部左侧有擦伤痕、右侧裤腿被挂破。
5、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案发后民警从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取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证明本案的发生过程。
6、辨认笔录,证明张X、陈X、闫X1、刘X1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井XX就是在某小区城消防通道上开车冲撞人群和岗亭的男子。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证明民警于2017年5月1日11时0分至12时0分对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门口(案发现场)进行勘验。
8、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民警于2017年5月1日从井XX处扣押吉利轿车一辆。
9、年龄证明,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证明被告人井XX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及经查询未发现犯罪前科的情况。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被抓获。
10、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10月16日,井XX一方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被害人对井XX表示谅解。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井XX在2017年5月1日开车损坏中原区某小区的警亭和墙体,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自愿放弃对井XX的赔偿请求。
11、被告人井XX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井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井XX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在对被告人井XX量刑时,本院考虑到以下情节:1、井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2、井XX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井XX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井XX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豫A×××××黑色吉利轿车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对扣押在案的豫A×××××黑色吉利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车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