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XX,女,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黄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XX,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X,女,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再审申请人邱XX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华融XX)、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陈XX、单XX、吴XX、单XX、赵X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X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案涉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多方协议上,邱XX的签名和指纹均是伪造的,邱XX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事后亦无对上述签名指纹进行追认。(二)邱XX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所在小学出具的证明及工作手册摘要等新证据,均能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当天,邱XX并不在场。(三)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要求华融XX承担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未向邱XX释明举证不能的后果,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不允许邱XX申请笔迹、指纹鉴定,严重损害邱XX的合法权益。(四)有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邱XX的签名系被伪造,并判决邱XX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华融XX提交意见称,邱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根据邱XX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邱XX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XXX与邱XX在内的六位自然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XX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3000万元为最高余额向XXX借款,保证人在此额度内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邱XX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所涉邱XX的签名及指纹均系伪造,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故一审法院认定邱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采纳邱XX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邱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邱XX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仅围绕华融XX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邱XX的鉴定申请与华融XX上诉请求所涉应收账款质押权并无关联,故二审法院不予同意邱XX关于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无不妥。邱XX在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所在小学出具的证明及工作手册摘要等新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关于新证据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邱XX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邱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