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时报》社与河南某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知民初43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XX。
法定代表人:任XX。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河南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