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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时报》社与河南XX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20)豫0104知民初3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枫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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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时报》社与河南XX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知民初340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升龙环XX。

  法定代表人:王XX。

  《生命时报》社与河南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生命时报》社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 2020-04-21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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