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时报》社与河南XX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知民初340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升龙环XX。
法定代表人:王XX。
《生命时报》社与河南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命时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生命时报》社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