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4026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柳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北京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