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诈骗罪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

  • 刑事辩护
  • (2019)鲁0705刑初1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勇律师
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孙X康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自己系潍坊XX医药公司员工,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虞河路XX大药店内多次套刷他人卡内余额,后又编造谎言冒用他人名义以公司补账为由继续行骗.公安机关受案后统计孙X康诈骗受害人共计410余万元。 家属委托律师辩护以后,积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将诈骗金额从410余万元降到260万元。审判阶段向法院释明被告人诸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后争取到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孙X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19)鲁0705刑初173号

一审原告:山东省XX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孙XX 

被告代理律师:王志勇 [山东XX] 

徐XX [山东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XX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勇、徐XX,山东XX律师。审理经过

  XX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王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XX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XX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自己系XX坊XX公司员工,能办理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套现业务并返还套现金额的95%,在XX坊市奎文区北宫东XX内多次套刷他人卡内余额,后又编造谎言冒用他人名义以公司补账为由继续行骗,共计诈骗XX员工王XX、辛X、毛X、李XX、李XX、罗X、冯XX、董X、陈XX、张X、钟X、王XX、陈XX、李XX等人现金XXX.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决。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XX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自己系XX坊XX公司员工,能办理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套现业务并返还套现金额的95%,在XX坊市奎文区北宫东XX内多次套刷他人卡内现金,后又编造谎言冒用他人名义以公司补账为由继续行骗。诈骗XX员工罗X、毛X、辛X、李XX、李XX、陈XX、冯XX、董X、钟X、王XX、张X、王XX、陈XX、李XX的等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XXX.3元。后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而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罗X陈述,证实:一个自称孙XX的男子称可以帮其把本人的健康尊享卡内的钱套现,并收取总金额3%的费用。其按照孙XX的要求将其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他,然后他从其的卡内刷出19315.2元,但是一直没有将其刷的钱返给其。其和孙XX都是通过dengkang0808这个微信号联系。其继续向孙XX要钱,到了2017年9月25日,孙XX说报销需要找他的一个女同事并且向其推荐了该女子的微信号×××,其就与该女子建立了微信联系,后来也用支付宝联系过,该女子说孙XX在给其办理套现业务时领取了刷卡礼品,需要其把礼品等价值的费用补上,然后其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对方940元,该陌生女子没有给其刷卡费用,反而又以补账等很多理由问其要钱,其陆陆续续给该女子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卡转账共计XXX元,期间在其的多次索要下,对方微信和支付宝共向其返还了362509元,还差711264元。2018年10月23日我通过微信联系不上她,感觉被骗了就来报警了。(2)毛X陈述,证实:其被孙XX和微信号为×××的女子(实际为孙XX)以帮其刷卡套现、公司补账为由共骗取756580元的事实。扣除孙XX返还给其的钱,其实际被骗了本人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的21642元,还有通过电子支付的734938元,共计756580元,也就是其于2018年11月8日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转账交易明细上所显示的情况。(3)辛X陈述,证实:一个名叫孙XX的男子和一陌生女子,骗了其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9353元人民币,还有通过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的661767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3日,其通过微信联系不上该陌生女子,感觉被骗了,所以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4)李XX陈述,证实:其被孙XX和微信号为×××的女子(实际为孙XX)以刷卡套现、公司补账为由共骗取217600元的事实。(5)李XX陈述,证实:其被孙XX和微信号为×××的女子(实际为孙XX)以刷卡套现、公司补账为由,骗了其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的10000元,还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133976元,共计144976元。(6)陈XX证实:其是XX公司的员工,公司给我们合同制员工都发了一张中国平安的健康尊享卡。孙XX共刷了其卡21298元。在其多次要求下,孙XX分五次向1其转账共计4000元。之后其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孙XX,向他索要我的健康尊享卡里的钱,他基本上不答复,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其被骗17198元。(7)冯XX陈述,证实:其的三名同事董X、史X和潘XX都是通过其和孙XX联系的,他们没有直接与孙XX联系。其几个人一共被孙XX诈骗卡内金额59280元,后其微信联系孙XX索要刷卡金,孙XX通过微信分多次向其付了共计28989元人民币,期间还又以退卡为由向我索要了15500元,所以其净收取孙XX还款13489元。抛除其收到的钱,共计被孙XX诈骗45791元。(8)董X陈述,证实:其通过冯XX让孙XX帮其从中国平安的健康尊享卡里套现,后孙XX从卡里刷了16000元,钱没给其,其就联系冯XX,冯XX说联系不上孙XX了。(9)钟X证实:孙XX谎称其能将XX公司发放的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套现,他为了完成任务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然后其把其的平安尊享卡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孙XX。后孙XX用其的卡刷卡消费了15540元,在其的多次催要下,孙XX分多次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还款7300元,这7300元其和李岸霖平分,其分到了3650元。其仍被骗11890元。(10)王XX陈述,证实:其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被刷卡消费10932元,后在其多次催要下,孙XX多次通过微信共计7010元,期间还以退卡为由从我这里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要了2000元,刨除返还其的钱,其实际被骗了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6022元。(11)张X证实:孙XX谎称他能将XX公司发放的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套现,并收取1%的手续费。然后其把其的平安尊享卡给了孙XX,并告诉了他卡的密码。后孙XX用其的卡刷卡消费了19504元,在其的多次催要下,孙XX分多次用微信支付和现金的方式还款14900元,诈骗其4604元。(12)王XX陈述,证实:孙XX通过一个同事要的其手机号,加的其微信,然后一直在微信上跟其联系,说他在药店工作,年底冲工作业绩,让其帮他忙,让他刷我的卡买药店东西,然后别人用现金购买药店东西以后,再把其卡里刷的钱给其现金,后来通过手机微信把其的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孙XX,然后该卡被孙XX刷了13022元,后来其跟他要钱,他返还给了其5600元,还有7422元其跟他要,他一直没给其,后来其去药店核实,发现他不在药店工作,就知道他在骗其了。(13)陈XX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孙XX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孙XX说他能将XX公司发放的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套现,孙XX说他是帮朋友不收取手续费。其把其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孙XX,后孙XX用其的卡刷卡消费了8288.1元,在其的多次催要下,孙XX通过微信给其发了100元的红包,孙XX只还过其这一次钱,其被骗8188.1元。(14)李XX陈述,证实:2019年8月20日,XX的同事杨X联系其,他说认识一个叫孙XX的,能将XX动力发放的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内金额套现,收取2%的手续费。然后其把其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杨X,杨X转告了孙XX。后孙XX用其的卡刷卡消费了11034元。后来其加上了孙XX的微信号,在多次催要下,孙XX给中间人杨X转了2000元,杨X把2000元的现金给了其,其被骗9034元。(二)视听资料光盘两张,分别为被告人孙XX的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被害人冯XX、张X、王XX、钟X的微信账单。(三)书证(1)被害人辛X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屏、支付宝支付截屏和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消费记录。证实被告人诈骗事实。(2)被害人李XX提供的微信号×××(三月里的小雨)给其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为协商为持卡人报销的内容。(3)被害人李XX提供的向微信号×××(三月里的小雨)、孙XX转账、向“皇马国际”支付宝转账、通过付款码转账的记录和收款记录,载明其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共向上述账户转账13万余元。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4)被害人毛X提供的与微信号×××(三月里的小雨)的聊天记录,内容多为向对方催款、向对方转账。(5)被害人毛X提供的向微信号×××(三月里的小雨)、孙XX转账、对外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的记录和收款记录,载明其共向上述账户转账73万余元(扣除收款数额)。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6)被害人李XX提供的向微信号“三月里的小雨”转账的记录,载明其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共向该账户转账19万余元(扣除收款数额)。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7)被害人罗X提供的电子支付记录一宗,证实其向支付宝账号“琪琪小棉袄”、微信账号“三月里的小雨”转账共计71万余元。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8)被害人冯X乙、董X、张X等人的报案材料一宗,包括上述被害人的平安健康尊享卡消费记录、消费单据等,载明上述被害人被孙XX以刷卡套现名义从卡内套取现金未全部归还的情况。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9)被害人王XX、陈XX提供的被告人孙XX以帮助套现为由从该二人平安健康尊享卡内套取现金未全部归还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10)被害人钟X提供其平安尊享卡“平安好福利”手机APP上交易明细截图,证实被告人孙XX诈骗11890元的事实。(11)被害人王XX提供其平安尊享卡“平安好福利”手机APP上交易明细截图、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孙XX诈骗7422元的事实。(12)被害人陈XX提供的平安尊享卡“平安好福利”手机APP上交易明细截图,被告人孙XX以帮套现为由从其平安健康尊享卡内套取现金8288.1元,孙XX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00元。证实被告人孙XX诈骗其8188.1元。(13)被害人李XX提供以被告人孙XX帮套现为由从其平安健康尊享卡内套取现金9034元。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14)XX公司分别与平安XX公司、XXX、XX坊XX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15)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孙XX系被抓获归案。(16)“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孙XX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XX供述,证实:2017年4月份,其知道了XX中国平安健康尊享卡只能在药店刷卡消费买药的事情。因其赌博很缺钱,就想通过健康尊享卡的事情弄些钱来。其就在XX帖吧上发帖,称其可以给他们把健康尊享卡内的钱套现出来,很快就有人联系其了,其当时承诺返还刷卡金额的95%,然后就有很多人联系其,让其帮忙做这个业务,其要了他们的健康尊享卡卡号和密码。其以这种方式骗了七八十个XX员工,总刷卡金额是100万元左右,这些钱其到手的有73万元左右,后来陆陆续续返还了一部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剩余的钱都被其赌博花光了。其骗的这些人里面,有几个人问其要钱要的厉害,其之前是通过dengkang0808这个微信号与这些被骗的人联系,他们都知道其叫孙XX。因其当时缺钱缺的厉害,其就想再骗些钱花,就谎称其被XX公司开除了,如果要钱的话就找一个XX公司的“女同事”,并把×××这个微信号(昵称三月里的小雨)告诉他们通过这个微信号直接联系其这个“女同事刘学亭”,实际上没有这个人,微信是其一直在使用。其就通过这个微信号与对方联系,为了让他们相信,我还通过淘宝做了一张刘学亭的身份证照片给他们通过微信发过去。其称因为“孙XX”给过他们一部分钱,如果他们要从其这里报销,需要把之前“孙XX”给他们的钱再补上,报销了以后再全额打到他们卡上。为了让他们相信其说的,其从网上PS了一张发票报销单通过微信发给他们,就这样其收到了他们的钱,但其没有给报销,而是又谎称“孙XX”办了很多这样的业务有些帐很乱,需要他们再交一些钱进行补账,然后他们相信了并给了其钱,其就重复用这个补账的理由进行诈骗,为了让他们相信其说的,其还时常返还给他们一些小额的。(因被告人孙XX供述的诈骗金额与被害人提供的电子支付记录有出入,侦查机关向其出示电子支付记录)其认可诈骗金额以转账记录为准。其诈骗了毛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21642元和734938元人民币;诈骗了辛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9353元和661676元人民币;诈骗了罗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19315.2元和711264元人民币;诈骗了李X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10000元和133976元人民币;诈骗冯XX、董X、史X和潘XX四人平安尊享卡内金额59280元,后通过微信还款13489元,还欠45791元;诈骗王X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10932元,微信还款7010元,后又以退卡为由要回2000元,还欠6022元;诈骗张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19504元,微信还款10900元,现金还款4000元,还欠4604元;诈骗了李XX217600元;诈骗了钟X平安尊享卡内金额14000元左右,还了4000余元,还欠10000元左右。还骗了王XX、陈XX、陈XX、李XX等人的钱,就是他们平安好福利APP手机截图支付记录的数额。诈骗的钱除去其还给对方的一部分外,都被其赌博花光了。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XX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XXX.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XX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兴华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韩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XX


  • 2019-10-21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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