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6刑初68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6日、10日、13日、19日、3月25日、26日、27日,被告人张XX在宁波市北仑区欣兴XX开设赌场,组织徐X、马X等人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予以取缔,并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围棋子等。该赌场赌资数额共计146800元以上。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XX共计抽头获利8100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焦X、马X、徐X、陈X、乐X、俞X、张X、屠X、邵X、胡X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现场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XX以此为由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一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东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