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5民初2362号之九
原告: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XX律师。
武XX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XX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800元,以上共计1675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 史丽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矫曼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武某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银行存款等多个账户,被告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应诉。在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供了新证据,成功厘清了事实,原告自知无理,随即撤诉。
2、律师建议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建设的健全,“诉讼”对寻常百姓而言,不再是一个遥远的事情。如果遇到诉讼,担心对方无理搅三分,自己有理说不清,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但最关键的是,要充分信任你的律师,并充分阐述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最终方能达到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