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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证据”三性,倒逼原告撤诉——买卖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冀0635民初2362号之九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杰律师
帮被告收集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供了新证据,成功厘清了事实,原告自知无理,随即撤诉

案件详情

  蠡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5民初2362号之九

原告: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XX律师。

  武XX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XX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800元,以上共计1675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  史丽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矫曼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武某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银行存款等多个账户,被告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应诉。在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供了新证据,成功厘清了事实,原告自知无理,随即撤诉。

  2、律师建议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建设的健全,“诉讼”对寻常百姓而言,不再是一个遥远的事情。如果遇到诉讼,担心对方无理搅三分,自己有理说不清,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但最关键的是,要充分信任你的律师,并充分阐述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最终方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 2019-10-24
  • 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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