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女,1964年10月1日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X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到案,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X、石生全,重庆XX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雷XX注册成立重庆XX公司,销售范围包括销售电线电缆,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B区某摩托车公司办公楼地下仓库。2017年11月,被告人雷XX委托河南XX(另案处理)生产一批不合格的低价电线。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雷XX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87000元给马X用于购买该批电线。随后,被告人雷XX将该批电线存放于本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B区某摩托车公司办公楼地下仓库准备销售。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述仓库查获13个型号共4073圈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均系不合格产品。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雷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雷XX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并建议对被告人雷XX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不合格电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青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叶芹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