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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X、孙XX与盐城市某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8)苏09行初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林峰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裴XX、孙XX与盐城市某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行初79号

  原告:裴XX,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孙XX,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新都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XX律师。

  原告裴XX、孙XX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律释明,原告裴XX、孙XX于2018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XX、孙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XX、孙XX负担。

  审 判 长  虞X和

  审 判 员  张金星

  人民陪审员  夏云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8-05-18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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