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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全力挽回损失,争取利益最大化

  • 合同事务
  • (2018)京仲裁字第25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律师律师
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全力挽回损失,争取利益最大

案件详情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8)京仲裁字第2537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XX 法定代表人:孙X

  委托代理人:邱XX律师

  浙江源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李家村吉利大道东侧

  王彦明

  魏文军

  委托代理人:梁XX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上海XX公司(原名称为上海XX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源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XX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谦玛股份-艺人 宣传活动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有关法律的 规定,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 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18)京仲案字 第2323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向本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为便于表述, 以下关于仲裁反请求部分的表述仍沿用本请求部分对申请人及被申 请人的称呼,仲裁庭注),本会于2018年9月4日决定受理,并按照 仲裁规则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反请求答辩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的仲 裁反请求申请书等材料。

  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本会主任指定张X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18年9月11日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仲裁庭决定 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 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仲裁庭组成 方式及人员均未提出异议。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并如期于 2018年10月1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申 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以及被申请人关于仲裁反请求的陈述、 申请人的答辩,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庭审结束前, 双方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经独任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予以延长。

  本案现己审理完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7年9月签 订了本案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裕X赞” MV制作,其包含明星MV演唱-现场站台、“裕X赞”编曲编词、“裕X赞” MV 制作三个部分,合同金额为XXX元(指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 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重庆糖酒会结束 后一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合同签署后付合同总金额70%预付款 即949200元,活动结束且申请人完成全部工作经被申请人验收后15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30%即4068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 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2017年9月26日-9月27日支付50万元,2017 年9月29日-9月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o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完成“裕X赞” MV的编曲编词以及MV的制作,同时邀请明星郁XX现场演唱及站台。但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支付合同首付款200000元、2017年9月27日付 款500000元、2017年9月30日付款518400元后便拒绝支付剩余合 同款项592400元,且经申请人多次督促,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现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款5924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2400元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为 10660. 77 元);

  3. 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本案合同,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合同权利 义务的详细约定,根据合同申请人应完成的策划、推广内容,被申请 人应当支付的合同款项。

  证据2:项目结案报告,用以证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 申请人要求,完成约定的合同内容。

  证据3:律师函及快递凭单,用以证明根据合同,截至律师函发 出之日,被申请人尚欠137600元款项未支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 张付款。

  证据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用以证明申请人已就“裕 贡酒”品牌宣传活动项目中付款纠纷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路桥区人民法院己作出判决。

  证据5:法庭庭审笔录[(2018)浙1004民初1859号案】,用以 证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本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巳支付合同款项为 XXX元,即合同总金额的60%。

  证据6:微信公众号“XXX”,用以证明申请人依约邀 请军旅歌唱家郁XX为被申请人站台助威。

  证据7:被申请人付款回单及费用收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款项,而是擅自把款项支付给个人。

  证据8:MV刻录光盘,用以证明申请人依约为被申请人作词谱曲、制作并交付MV,且被申请人己把该MV在公众号上播放使用。

  证据9: (2018)浙10民终1888号判决书,用以证明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裕X酒”品牌宣传活动项目中宣传策划部分的付款纠纷一 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证据10:就《谦玛股份-裕X酒上市营销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 所发律师函,用以证明《谦玛股份-裕X酒上市营销服务合同》服务 款纠纷与本案合同服务款纠纷两项合同纠纷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 —n发送律师函,主张未付应付金额总计895604元。

  I I证据11:媒体报道,用以证明艺人郁XX现场为被申请人裕X

  ,I酒上市献唱助威,并掀起活动高潮。

  '牌证据12:公证书,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公众号发布重庆XX发

  I布会活动现场郁XX献唱助威裕X酒发布盛况,并达到了预期的宣传

  鄭,媒体效果。

  证据13: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结案报告已发送给被申请人, 炬]被申请人确认且未提出任何异议。

  部]根据申请人的代理人庭审时发表的意见以及其提交的代理词,申

  第一,申请人已依约基本完成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本案合同, 合同目的也己实现,申请人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本案合同约定申请 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裕X赞”编词编曲、“裕X赞” MV制作及明星演唱现场站台三个部分的服务,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完成“裕X 赞”的编词编曲及“裕X赞” MV制作,同时请郁XX进行主题曲MV 歌曲录音,并于2017年11月10日邀请明星郁XX前往重庆糖酒会 现场演唱及站台。

  .第二,关于本案合同约定的三部分合同义务之一的明星演唱现场

  站台部分的履行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关于主题曲MV,参加主题曲MV歌曲录音已完成,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歌曲MV光盘,且被申请人也已在其公众号“XXX”中发布。合同并未约定“裕X赞” MV的交付形式,申请人己完成交付,不存在交付形式的任何瑕疵。关于2017年11月10日 重庆糖酒会发布会现场主题曲演唱事宜,因当日被申请人未事先为接 送艺人郁XX老师的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导致艺人延迟长达40分钟 入场,因此现场演唱主题曲由现场播放裕X赞主题曲MV替代。此系主办方被申请人的疏漏,因此造成艺人入场时间延迟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来承担,因此裕X赞主题曲现场演唱变更为主题曲MV播放这一合同履行瑕疵被申请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关于活动时间及现场活动安排。由被申请人提供的《郁XX行程安排》可以看出艺人郁XX活动的参与时间为10:15-11:30, 时长共计一小时一刻钟;另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裕X酒发布会主持人串词》中并没有关于剪彩的环节。由此可见,在重庆糖酒会活动现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合同细节的执行巳做过变更及调整,调整后郁XX参与活动的时长为一小时一刻钟,活动安排中也取消了郁XX老师剪彩环节。

  再次,关于赠酒仪式,在本案合同补充协议1中明确约定:“阎XX”(此处系笔误,实际应为“郁XX”)身份特殊,形象身份等 不能用于品牌代言出现,品牌合作不能硬性露岀“裕X”品牌LOGOo 而且《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诱 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2、出现饮酒的动作。因此赠酒 仪式取消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而且,补充协议里 己经明确本案合同不是品牌代言。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多次称“我们的酒是由名人郁XX代言和推广”,此言严重失实,宣传推广作用与代 言,这是绝对不可以混淆的两个概念。

  最后,关于VIP休息室访谈,在被申请人提供的邮件中已载明: 郁XX老师与被申请人李XX在VIP室握手交流,同时送李XX董事长亲笔签的音乐专辑,并与在座的VIP内的贵宾进行合影留念,该部分也已履行完毕。

  第三,关于本案合同目的实现。从合同履行角度而言,申请人完成了裕X赞编词编曲、MV制作以及MV录音,但明星演艺部分因故时间延迟导致现场裕X赞主题曲演唱变更为现场裕X赞MV播放。但从效果上来看,该MV在糖酒会现场进行播放,随后郁XX也抵达现场并把活动推向高潮,由此可达成的宣传效果即是现场观众获知的信息并未因现场演唱版主题曲变为主题曲MV播放而减少,现场活动氛围也不因此而减低,至于表达形式是播放还是现场演唱并不影响其相应的宣传效果。

  一第四,关于合同各部分价格切分问题。本案合同目的无非是宣传和推广,以达到让更多客户知晓裕X酒以及认同裕X酒文化,从该角度来看,本案合同的目的已然实现。因此,郁XX老师未现场演唱裕X主题曲的这部分价值也非被申请人夸张的程度,三个部分的价格是均等的,每部分对应的价格为40万元,且就明星站台演唱部分的40 万元,申请人也已基本完成其相应的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因申请人未完成现场公关活动,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

  约定余款不应支付。

  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的现场公关活动内容,申请人安排的艺人应当参与:1、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及自选歌曲(0.5小时);2、参与裕 贡品牌剪彩仪式(1小时);3、参与赠酒仪式、现场合影、视频拍摄、 访谈模式(1.5小时),共计3个小时。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申请人安 排的艺人没有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和参与现场活动,仅演唱一首自选 歌曲,现场活动时间仅为半小时。因此,依据本案合同第9. 2条约定, 因申请人未完成现场公关活动,被申请人有权不再支付合同余款。

  第二,因申请人违约,导致被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应依约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本案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即为现场公关活动,而现场公关活动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参与裕X品牌剪彩仪式、参与赠酒仪式,而申请人均未完成。因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无法达到预期的宣传和推广效果,给被申请人在行业内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根据本案合同第9.1条约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本案合同,用以证明1、签订本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 甲方(指被申请人,下同,仲裁庭注)聘请乙方(指申请人,下同, 仲裁庭注)所代理艺人郁XX及其团队为甲方的裕X品牌进行宣传, 其核心内容为:乙方所代理艺人郁XX及其团队按照合同约定参加现 场公关活动。2、现场公关活动主要内容。3、第7. 2.1条约定:“合 同余款支付方式为:活动结束且乙方全部工作经甲方验收通过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4、第8. 2.6条约定:“乙方保证乙方艺人将以最佳专业技能和精神状态、充分的合作意愿和敬业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5、第9.1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第9.2条约定:“甲方有权在岀现下列情况时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再支付款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乙方、 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公司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条款或保证。”

  证据2:谦玛股份-艺人宣传活动补充协议及财务付款明细,用 以证明1、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即甲方在2017年9月29 日-9月30日将合同首付60%余额支付给乙方。2、甲方己经严格按合 同要求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3、因乙方根本违约,导致艺人宣传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甲方的实际的经济损失。

  证据3:活动安排及主持人串词、邮件、微信记录,用以证明1、合同约定乙方艺人应当现场活动3小时,乙方艺人在现场活动仅仅唱 了一首与甲方裕X品牌完全无关的自选歌曲《说句心里话》,没有完 成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参加剪彩、参加赠酒仪式、参与访谈等诸多 环节,参加活动不到半个小时。2、乙方根本违约,达不到甲方签订 合同所需要达到的裕X品牌的实际宣传效果。

  证据4:网页截图8张、庭审笔录,用以证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 在8家网络媒体平台新闻炒作,其中:1家网络平台的网页无法打开, 1家网页参与量与阅读量均为0, 1家浏览次数仅为450,远无法达到 合同约定的曝光量20万+和甲方裕X品牌的实际宣传效果,致使艺人 宣传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证据5:其他广告合同,用以证明如果不是邀请艺人参加现场活 动,则所需费用将大大减少。

  (三)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反请求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在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称,2017年8月下旬被申请人 因裕X酒重庆糖烟酒会上市场推广需要,与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等多 份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依约履行并先后支付了各类应付款项。 2017年11月10日重庆糖酒会活动当日,申请人安排的艺人郁XX 没有依约现场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并开展活动,只唱了一首“说句心 里话”便匆匆离开现场,导致整个现场公关活动不到半小时就结束, 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不但根本无法达到宣传和推广的效果, 甚至导致了相应的负面影响。由于申请人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致使被 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各项损失达XXX元,理应由申 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提岀以下仲裁反请求:

  1. 请求裁决解除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且被申请人不再支付合同尾款542400元,并裁决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 XXX 元;

  2. 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及律师费6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在本请求部分提交的证据均同样作为提起仲裁反请求

  的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申请人依照本案合同完成“裕X赞”编词编曲、“裕X赞” MV制作并交付被申请人用于重庆糖酒会现场播放宣传及后续宣传活动,同时邀请郁XX老师前往重庆糖酒会现场演唱为裕X酒站台助威。申请人己依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支付剩余合同尾款,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有悖合同法精神,因此被申请人请求解除本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再支付合同尾款的要求于法无据。

  如前所述,申请人己依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已达成双方约定的

  合同目的,并给被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宣传效应和经济利益,未有违约行为,更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谓的经济损失,因此被申请人令申请人向其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仲裁反请求。

  申请人在本请求部分提交的证据均同样作为对仲裁反请求发表答辩意见的证据。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签订了本案合同, 约定由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所代理艺人郁XX及其团队参与被申请 人的裕X品牌的宣传活动,参与相关歌曲录音、视频拍摄及现场公关 活动等。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客观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之体现,应属合法有效,足以作为判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权利义 务之依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1、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第5条“宣传活动工作内容”的约定中,第5. 1条列举了申请人承诺安排艺人郁XX(以下简称“乙方艺人”) 履行的各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以下逐一说明:

  (1)歌曲创作、录音及MV视频拍摄

  申请人称其巳完成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裕X品牌歌曲“裕X赞” 的编词编曲、MV制作及录音工作,并提交了证据6微信公众号“XXX”的宣传内容以及证据8—张MV刻录光盘,其中显示MV 曲名为《梦想与共》,编词编曲孟XX,演唱郁XX。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具体实施了相关歌曲创作、录音及MV视频拍摄工作。而且被申请人庭审时已承认在 2017年11月10日重庆糖酒会活动现场播放了该歌曲,加之被申请 人在其提交的答辩意见以及仲裁反请求中均未对该部分义务的履行 提岀异议,因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己经履行了本案合同第5. 1. 1条约 定的“歌曲创作、录音及MV视频拍摄”之义务。

  (2)现场公关活动

  关于该部分合同义务,本案合同第5. 1. 2条列举了三个方面的内 容:

  第一方面,乙方艺人应岀席2017年11月10日的重庆糖酒会现场活动3小时,演唱裕X品牌主题歌曲一首、自选歌曲一首,时长约0.5小时。对于这部分合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乙方艺人现场只演唱了自选歌曲“说句心里话”,并未演唱裕X品牌主题歌曲。被申请人认为这一情形属于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则认为由于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及时为接送乙方艺人的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导致艺人延迟长达40分钟入场,因此未能现场演唱裕X品牌主题歌曲,改为播放 MVo基于上述已查明事实,仲裁庭认定乙方艺人未能履行现场演唱裕X品牌主题歌曲之合同义务,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仲裁庭不予采信。

  第二方面,乙方艺人应作为最高级贵宾与裕X酒负责人(董事长)共同参与品牌活动剪彩仪式,时长约1小时。对于这部分合同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乙方艺人没有参与剪彩仪式。被申请人认为 这一情形属于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则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裕 贡酒发布会主持人串词》中并没有关于剪彩的环节,由此可见申请人 及被申请人对合同细节的执行己做过变更及调整,取消了乙方艺人剪 彩环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修 改、删除本案合同第5. 1. 2. 2条关于乙方艺人参与剪彩仪式的约定, 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该项义务。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 中《裕X酒发布会主持人串词》没有显示关于剪彩环节的内容,并不 足以证明活动现场没有举行上述剪彩仪式。而且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 据3中的“郁XX行程安排”和活动流程表可知,双方约定的乙方艺 人参与现场活动的时间为“10:15-11:30”,而活动流程中的嘉宾登场时间为“10:25-10:35”(嘉宾串词一栏写明“郁XX:接受现场 釆访”),剪彩仪式时间为“10:35-10:45” ,也就是说按照被申请 人提供的现场活动流程,剪彩仪式是在乙方艺人登场后的第一个环节, 乙方艺人仍然有义务参加这一环节。基于上述已查明事实,仲裁庭认 定乙方艺人未能参与剪彩仪式违反了本案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对此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方面,乙方艺人应参加与裕X酒负责人(董事长)共同向VIP客户赠酒仪式,并配合现场合影与视频拍摄(VIP休息室与董事长访谈模式),时长约1.5小时。

  关于共同向VIP客户赠酒仪式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乙方艺人没有参加。被申请人认为这一情形属于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提岀的抗辩理由是本案合同补充协议1明确约定“阎维文”身份特殊,形象身份不能用于品牌代言出现,品牌合作不能硬性露出裕X品牌LOGO,而且赠酒仪式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因此取消。仲裁庭认为,补充协议1写明的乙方艺人姓名与本案合同约定不符,无法确定该补 充协议与本案合同的关联性;而且即使按照申请人所述此处属于笔误, 该补充协议1也没有明确约定修改、删除本案合同第5. 1. 2. 3条关于 赠酒仪式的约定,不能免除申请人所应承担的该项义务。基于上述己 査X事实,仲裁庭认定乙方艺人未能参与赠酒仪式违反了本案合同约 定,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配合现场合影与视频拍摄(VIP休息室与董事长访谈模式)的义务,被申请人主张乙方艺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构成违约。申请人则主张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邮件,乙方艺人已经与 负责人(董事长)在VIP室握手交流,同时赠送了音乐专辑并与在座贵宾合影留念,表明该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这封电子邮件显示了乙方艺人配合现场合影的内容;但就视频拍摄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申请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庭认定乙方艺人未能履行配合视频拍摄的义务违反了本案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被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仲裁庭注意到,根据本案合同第7条费用及付费方式的约定,被 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合同价款为XXX元。根据本案合同第 7. 2. 1条以及本案合同补充协议2的约定,双方最终确认的付款期限 为:2017年9月26 H-9月27日支付50万元,2017年9月29 0-9 月30日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活动结束且申请人全部工作经被 申请人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40%0

  申请人当庭表示,其仲裁请求中主张的服务款项592400元,就 是本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剩余40%o然而根据合同价款XXX 元计算得出的40%价款金额应当是542400元,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少了 50000元。之所以出现这一差额,乃是因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 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给朱X的50000元申请人没有收到,不应认 定被申请人履行了该笔款项的付款义务。对于这一问题,申请人提交 的证据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1859号民事判 决书以及证据9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1888 号判决书均已认定被申请人转账给朱X的50000元属于向申请人支 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本案合同以及《裕X酒上 市营销服务合同》项下60%合同款项即XXX元的支付义务。对此, 仲裁庭认定法院巳经查明相关事实,被申请人在本案合同项下欠付的 款项金额应为542400元。

  (三)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支付服务款592400元的仲裁请求

  首先,如前所述仲裁庭己经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合同项下欠付的款项金额为542400元,该项仲裁请求超出的部分50000元缺乏合理 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鉴于申请人违反了本案合同的约定,未履行现场演唱裕X品牌主题歌曲、作为最高级贵宾与裕X酒负责人(董事长)共同参与品牌活动剪彩仪式、参加与裕X酒负责人(董事长)共同向VIP客户赠酒仪式,并配合视频拍摄(VIP休息室与董事长访谈模式)这三项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仲裁庭认为, 由于本案合同中并未对各项合同义务的重要性、各项义务在全部合同 价款中所占的比重做出明确约定,因此无法准确计算申请人未履行上 述合同义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的金额。对于申请人应当基于上述违约 行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以及申请人履约的具 体情况,在被申请人剩余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中予以酌情扣减。综上 所述,仲裁庭认定部分支持申请人关于支付剩余服务款的仲裁请求, 具体金额以300000元为宜。

  2、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约定的剩余40%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为:“活 动结束且申请人全部工作经被申请人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 付”。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产生纠纷, 申请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付款条件,不应据此追究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项仲 裁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本请求部分仲裁费的承担

  根据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支持情况,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仲裁庭决定申请人承担本案本请求部分仲裁费用的50%,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本请求部分仲裁费用的50%o

  (四)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1、关于请求解除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542400元的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主张解除本案合同的理由是申请人安排的乙方艺人没有按照约定演唱裕X品牌主题曲并开展活动,导致根本无法达到宣传和推广的效果,甚至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仲裁庭已经查明申请人虽然存在违约,但是已经履行了歌曲创作、录音及MV视频拍摄义务,并且参加了现场公关活动、演唱了一首自选歌曲,并非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和证据12能够证明相关媒体已经 对乙方艺人参加2017年11月10日重庆糖酒会活动并演唱歌曲的事 实进行了宣传报道,已经起到了对裕X酒品牌进行推广宣传的作用。 因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根本违约、本案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该项仲裁反请求予以驳回。

  2、关于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和违约金XXX元的仲裁反请求 鉴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本案合同的仲裁反请求应予驳回,而且

  仲裁庭己经针对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酌情减少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的剩余合同价款,仲裁庭认定在这一前提下再要求申请人按照已收到的本案合同以及《裕X酒上市营销服务合同》项下60%合同款项 即XXX元的标准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缺乏合理依据,应 予驳回。

  3、关于律师费以及仲裁反请求部分仲裁费的承担

  根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的支持情况,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庭决定被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以及仲裁反请求部分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裁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款300000元;

  (二)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6611.22元(己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50%,即13305.6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即13305.61 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3305. 61 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42972元(已由被申请人预交),全部由被 申请人承担;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独任仲裁员(签字):张X

  2018年12月19日于北京


  • 2018-12-19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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