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0318号之一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四川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上海XX律师。
第三人:丁XX,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湖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原告陕西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丁XX、上海XX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黄 欣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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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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