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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沪0106民初296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杰律师
庭外和解,P2P帮当事人追回本金。

案件详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29658号
原告:王XX,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洲XX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XX,女。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被告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家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9-06-27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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