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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0306民初45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群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民初4518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工业厂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924555T。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群,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795491F。

  法定代表人李XX,销售总监。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元,保全费人民币1,978元,均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兼)

  书记员 莫XX


  • 2018-04-09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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