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民初4518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工业厂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924555T。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群,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795491F。
法定代表人李XX,销售总监。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元,保全费人民币1,978元,均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兼)
书记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