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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0306执保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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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群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双羽电子(XX)有限公司、XX市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执保1964号

  申请人双羽电子(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群,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销售总监。

  申请人双羽电子(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粤0306执保12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XX市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西乡支行所设账户11×××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1,55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上述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市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西乡支行所设账户11×××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1,55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兼)

  书记员 莫XX


  • 2018-04-09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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