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执保1964号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销售总监。
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粤0306执保12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在平安XX所设账户11×××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1,55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上述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在平安XX所设账户11×××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1,55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兼)
书记员 莫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