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当事人犯合同诈骗罪,做罪轻辩护

  • 刑事辩护
  • (2018)浙0185刑初5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嘉律师团队律师
通过庭上的辩护,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案件详情

  俞X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85刑初517号

  

  案情简介:

  原告:俞XX

      辩护人:傅X、周XX、涂茶生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俞XX伙同被告人王XX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以杭州XX公司和杭州XX公司等的名义与杭州市临安XX、锦城街道XX××弄、锦北××××山村等处的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租赁协议及项目转让协议后,以开发民宿庄园项目等为名,将项目分别承包给被害人张X1、杨X、楼X1、梅X1、周X1等人施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交纳工程项目保证金、融资费、好处费、购买钢筋费用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8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俞XX、王XX已归还被害人张X1共计16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俞XX、王XX家属退赔被害人梅X1、周X1损失共计45万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俞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俞XX、王XX退赔被害人张X1经济损失人民币569810元,退赔被害人杨X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退赔被害人梅X1、周X1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文婷

  人民陪审员李土森

  人民陪审员郑东蕾

2019年4月24日


  • 2019-04-24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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