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沪0115民初23768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艳,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0,5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至10月17日间,原、被告先后签订合同5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尚欠货款530,580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前交付被告上海XX公司半裙819件、连衣裙509件,货物的款式及质量以2016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JX70001《服装经销合同》为准;(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冻财产保全的同时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511,028元;
三、案件受理费9,105元,减半收取计4,552.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上海XX公司承担1,5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2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合计4,724.50元,应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冻财产保全的同时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庆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