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中XX
(2016)浙03民终922号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傅X,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
原审被告:郑XX。
原审被告:戴XX。
原审被告:温州XX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XX。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代理人:潘XX、孙XX,浙江XX律师,系温州XX公司管理人成员。审理经过上诉人胡XX为与被上诉人戴XX以及原审被告郑XX、戴XX、温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XX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胡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学箭
代理审判员何星亮
代理审判员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代书记员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