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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9)豫0183民初48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赏律师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民初4867号
原告:程XX,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6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8057932H。
法定代表人:童X。
被告:夏XX,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赏,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夏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为1012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XX


  • 2019-08-09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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