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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9)豫01民终2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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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20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56号25号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赏,河南XX律师。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任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要求XX公司和任XX支付一审判决中罗XX所有的款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和任XX承担;3.要求XX公司和任XX赔偿。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就认同了XX公司的一部分证据错误。一审法院未对XX公司违法分包之行为作出任何责任。对于违法分包造成工人工资拖欠的行为,XX公司和任XX皆认可马XX所带117人和罗XX在其工地为其干活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任XX给我签的合约为所有的约定价款对我进行结算,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分包合同存在以下几点质疑,合同上没有详细注明实际施工地址,我施工了150余万工程款后,任XX在我干了半年后才与我签合同,动机不明,上诉人认为这属于欺诈和逼迫性无效合同。合同没有详细的施工部分详细约价,双方签字只有一个名字,没有身份证号,XX公司和任XX均未出具上诉人认可的结算清单,一审法院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认同了他们对上诉人的结算。任XX对我至今没有进行彻底清算,他们提供的证据都是单方面的,上诉人并不认可。XX公司最后给工人发放50余万元工资本人不认可。罗XX诉讼上诉人拖欠其40余万元工资之事上诉人予以认可,因任XX和我们之间存在严重争议,因XX公司违法分包,任XX以欺骗要挟的形式求我为其干活,我垫付的40余万元拿不回来。一审法院认为任XX和XX公司之间进行了合同解除和结算,与上诉人无关,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未进行全方位严格审查,没有充分考虑问题的实质性问题,只是对罗XX提起的诉讼进行草率结案,上诉人不服。我把最难干的干了,赔钱干了,现在任XX和XX公司要以单价给我结算,不符合事实,属于违约和合同诈骗,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在此。

  罗XX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上诉人所述无理无据,前后不一。114份工人签署的领取工资证明及情况说明,是在政府协调下工人们自愿签署的,从上诉状当中可以看出直接发放工资1142和上诉人不支付工资有直接的关系。给工人发放50万元工资,应由上诉人本人发放,故上诉人不同意直接给工人发工资才是本案争议焦点。2.XX公司和任XX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已经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并不欠付工程款,且目前双方已经解除协议。3.目前工程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任XX辩称,第一,XX公司承包的相关工程我们都进行了结算,XX公司不欠我工程款,我也不欠上诉人工程款,而且已经超额支付了196870元,我方保留对上诉人另行起诉的权利。第二,我方和罗XX没有合同关系,我方对罗XX没有付款义务,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罗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12087元,并由被告承担支付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8日,河南XX公司(甲方)与任XX(乙方)签订《主体模板工程承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广运商业中心1#商务楼、2#商务楼、地下车库、地上商业楼模板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内容为广运商业中心1#商务楼、2#商务楼、地下车库、地上商业楼模板全部内容,混凝土垫层模板、集水坑模板、栏板、挑檐、女儿墙及主体连接的钢筋砼造型、剪力墙上的方形箱、盒预留洞模板、电梯盒模板预留、卸料平台方木、模板、竹笆的铺设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括铁钉、铁丝、水桶、铅笔、放线绳、单、双面胶带、手套、胶鞋、雨衣、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手提电锯及电线,甲方统一安排,费用由乙方支付);1#商务楼按模板展开实际面积39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元/平方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2#商务楼按模板展开实际面积29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元/平方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未完成的地下车库、地上商业楼按模板展开实际面积42元/平方米,已完成的按模板展开实际面积39/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元/平方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1#、2#商务楼主楼施工到地下室完成后,经甲方主体验收合格付所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施工到主体五层后,经甲方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所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以后主体每十层支付所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施工到主体结顶所有模板工程结束后,所用材料全部拆除后按甲方要求整理归类安放到指定位置,且经甲方主体验收合格,付所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5%的工程款到粉刷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地下车库及商业楼施工到地下室完成后,经甲方主体验收合格付所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施工到主体结顶所有模板工程结束后,所用材料全部拆除后按甲方要求整理归类安放到指定位置,且经甲方主体验收合格付所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5%的工程款到粉刷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该《主体模板工程承包协议》还约定了质量要求、工程进度、施工验收、违约责任、现场管理、甲乙双方责任等事宜。

  2018年6月10日,任XX(甲方)与马XX(乙方)签订《模板支拆承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中国广厦建筑集团楼模板支拆工作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内容为1、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各种工序的模板进行各种模板的安装加固,每层达监理及公司检查验收合格为准,如需整改,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2、架子支撑必须按图纸规范化作业,需上扫地杆及斜撑时要上齐保证工程质量及人身安全;3、板墙柱子的穿丝间接距离要按公司要求去做,不得随意去做,拼缝需黏贴双面胶时按公司要求去做;4、每层架子及模板支好浇混凝土后,在进行拆卸时需上一层还用的材料进行上翻,不需用的吊出楼外,钢管去掉扣件,模板拔掉钉子按材料的大小、长短堆放在一起,不得乱丢,若公司罚款乙方自己负责,后腰带及梁头在拆模时需要支撑必须支持,以免出现断裂影响工程质量;5、每层平板支好后,平板的板子钢管扣件锯沫、纸袋等垃圾清理干净,把完整平板交给钢筋工。板墙、柱子封好后具备浇灰条件时多余的板子钢管、扣件清理干净,如有和混凝土混在一起,公司发现罚款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承包整体工程中架子支撑、拆卸、模板的配件安装、拆卸全过程;价格是按模板安装的实际面积计算。《模板支拆承包协议》还约定了甲乙方责任、安全施工等事宜。

  同日,马XX(甲方)与罗XX(乙方)签订《内架拆模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就郑州市XX广运商业中XX,2#商务楼,地下车库,地上商业楼承包给乙方施工,拆架子,拆模总单价为32元/平方米,单拆模为17元/平方米;每月甲方支付给乙方2万元生活费,其他需要多用钱的地方双方自己商议。工程主体完工后一个星期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所做工程的余款。如果春节之前完不了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根据乙方所施工工程量,给予全部结清工程款。该《内架拆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8年7月15日,马XX在上述《内架拆模协议》注明:经双方协议,由于乙方因为现场材料周转,工作复杂程度,向甲方申请每平方增加1.5元,计为搭架拆模为32+1.5=33.5元/平方米,不包含单拆模。

  罗XX提交的马XX签字按印确认的广运商业中心工地结算清单显示,郑州市XX与广电南路华尔中XX2#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罗XX班组工程款结算清单2018年5.20日—2018年12月……工程款余额为412087元(未付)。

  2019年3月6日,河南XX公司(甲方)与任XX(乙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按照原合同价格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未拆模部分按照合同价格的85%结算、模板拆除一半的部分按照合同价格95%结算;所有任XX实际施工模板工程不再剔凿,剔凿费用项目部扣除40000元;剩余工程款待3个付款节点后支付。本协议签订后若再有有关模板工遗留问题或模板班组工人讨要工资,均由任XX自行负责,并全部承担,若再有模板工来项目部或其他单位讨要工资,任XX保证随叫随到,自行解决,与项目部无任何关系,否则项目部有权支配剩余工程款。

  2019年6月23日,河南XX公司与任XX共同签订《结算清单》,主要内容为:广运商业中心任XX木工班组中途退场,现已按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总产值为XXX元,其中已支付工程款XXX元,剩余355906元另外补助1#6层架子50000元,扣除拆除1#、2#电梯井架子、对讲机、安全帽、罚单等合计扣除25906元,剩余工程款38000元。本结算清单只作为结算依据,不作为其欠款凭证,剩余工程款结算时间按照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为准。

  任XX提交的由马XX签字的借据及借款单,拟证明马XX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共计从任XX处领取XXX元,从河南XX公司处领取209500元。马XX对上述借据及借款单中其签字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另查明,1、河南XX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行政机关协调下对马XX班组人员共计114人发放工资共计551806元;2、庭审中,罗XX与马XX共同确认,马XX尚未就工程款412087元对罗XX进行结算;3、庭审中,河南XX公司与任XX共同确认,河南XX公司已就任XX涉案工程款项结算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马XX对欠付罗XX412087元工程款予以认可,河南XX公司与任XX亦共同确认河南XX公司已就任XX涉案工程款项结算完毕,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河南XX公司、任XX共计向马XX及其工人支出XXX元,未有证据显示该XXX元少于马XX涉案应得工程款,故根据上述法律本义,马XX应就罗XX的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罗XX要求河南XX公司、任XX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工程款412087元及利息(以41208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1元,减半收取3740.5元,由被告马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XX公司与任XX签订承包协议,将工程承包给任XX,任XX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马XX,马XX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罗XX。施工后,罗XX与马XX之间进行了结算,马XX认可欠付罗XX班组工程款余额412087元。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与任XX之间已结算完毕,XX公司和任XX共计向马XX及其工人支出XXX元,未有证据显示马XX已得工程款少于其应得工程款,且罗XX未上诉,故一审判令马XX向罗X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马XX上诉称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因马XX认可欠罗XX工程款412087元,故马XX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马XX另称其所垫付的40余万元拿不回来且XX公司和任XX应向马XX予以赔偿,其该项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院不予处理,马XX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马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1元,由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涛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XX


  • 2019-10-3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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