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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06刑初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律师
为当事人取得了缓刑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XXX,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羁押,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8]1678号起诉书、京丰检公诉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闫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XX、书记员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及其辩护人张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闫X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西四环辅路富丰XX下,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被告人闫X的轿车前部撞到正在骑行的被害人兖某某自行车右侧,造成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X驾车逃逸,并于当日7时许到现场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为全部责任,兖某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闫X于2018年6月5日7时许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所在的事故现场投案。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X有自首的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闫X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西四环辅路富丰XX下,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被告人闫X的轿车前部撞到正在骑行的被害人兖某某自行车右侧,造成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X驾车逃逸,后于当日7时许到现场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为全部责任,兖某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闫X于2018年6月5日7时许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所在的事故现场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某证言:2018年6月5日5时许在丰台区西四环路东辅路富丰XX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打了122报警电话,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被撞了,我没有看到事发经过。
2、证人邢X证言:我与兖某某是夫妻关系。2018年6月5日4时许兖某某离家去公司。8时许民警通知我兖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我去了999急救中心确认兖某某死亡。
3、证人史某证言:2018年6月5日5时许我驾驶×××小型轿车在富丰XX下转弯时感觉有东西砸到车上,下车查看没有发现异常。后来发现车后部右侧有凹痕,我返回现场将此情况告知交警,后交警找到了肇事司机。我没有看见事故经过。
4、证人潘X1证言:闫X是我的爱人。2018年6月5日5时50分许,闫X回到家中告诉我说他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到了东西,不确定撞到了什么,他要去现场看看,说完后就走了。
5、证人袁某证言:2018年6月5日5时35分接到报案,5时50分出车到现场。到现场后看到伤者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我给伤者检查了脉搏、瞳孔、心脏和呼吸,脉搏和呼吸都没有了,瞳孔散大,心电图呈直线,该人已死亡。
6、证人谢X证言:2018年6月4日晚我与闫X一起吃饭喝酒,后去了歌厅,在歌厅内不知闫X是否饮酒。第二天凌晨3时许离开歌厅,不知闫X何时离开的。8时许闫X打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
7、证人潘X2证言:我与兖某某是同事关系。兖某某当天早上4时40分到公司,有打卡记录。录像显示兖某某于5时29分骑自行车离开公司。
8、证人北某证言:2018年6月5日我驾车行驶至丰台区富丰XX时发现一个人躺在路东侧的辅路上,我拨打110报警。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补充说明、补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情况。
10、酒精检验报告:被告人闫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8mg/100ml,被害人兖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
11、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号小型轿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号小型轿车在时刻1至时刻2之间的行驶速度高于77.5km/h。
12、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小型轿车右前门上提取黑色附着物与无号牌自行车轮胎上提取的黑色物质的成分相同。
13、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兖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1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情况、被告人闫X发生事故后回到所居住的小区在停车场停车的情况、闫X在东四环一加油站加油的情况。
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闫X负事故全部责任,兖某某无责任。
16、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工商银行跨行汇款凭证:被告人闫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17、心电图、死亡医学证明:兖某某于2018年6月5日死亡。
1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信号配时事故证明材料:2018年6月5日5时至6时,富丰XX交通信号控制状态。
19、被告人闫X手机通话记录:2018年6月5日8时许闫X给谢X拨打电话的情况。
20、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侦查人员调取富丰XX下录像,因设备故障无法调取的情况;闫X辨认当天吃饭的位置和停车位置,据饭店经理称酒水单每天结账后就清理不保留。
21、结婚证复印件:兖某某与邢X系夫妻关系。
22、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2018年6月5日目击者拨打122报警的情况。
2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闫X的驾驶资格情况。
24、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闫X基本身份情况。
25、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破获情况及被告人闫X的到案情况。
26、被告人闫X供述:2018年6月4日晚21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大众汽车到东四环XX附近的爆肚王饭店与谢X一起吃饭,期间喝了啤酒。吃完饭后我们打车去了KTV。凌晨4时许我在KTV门口打车返回爆肚王,后驾驶车辆沿四环行驶,行驶至富丰XX下时我打瞌睡了,听见“哐啷”一声响,我当时太困了没有在意也没有停车,到家后发现车的后视镜碎了,我感觉可能出事了,我打车返回富丰XX下。到现场后看到警车和救护车,我上前跟民警说是我开车出事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闫X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闫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晓宇
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人民陪审员  黄 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XX


  • 2019-05-20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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