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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京01民辖终1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律师

案件详情

王XX与王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阳县XX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常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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