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杨*仓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皖04民终18号
债权债务
朱传奇律师 当前活跃
安徽淮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3万+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奇,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李X,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朱XX、杨XX、苏X因与被上诉人朱XX、原审被告李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杨XX、苏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改判朱XX、杨XX、苏X在本案中不承担227250元清偿责任;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朱XX承担。事实与理由:李X在2015年6月向孔XX借款70万元,当时有朱XX、杨XX、苏X和朱XX共同为李X签字担保属实,但是由于李X没有钱偿还该笔借款,导致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判决朱XX和朱XX、杨XX、苏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由于朱XX家里的财产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3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朱XX、杨XX、苏X不是债务人,朱XX要求朱XX、杨XX、苏X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朱XX、杨XX、苏X各自承担1/4的清偿责任错误。

  朱XX未作书面答辩。

  朱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X偿还朱XX代偿款30万元、保全费4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房屋评估费24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4014.36元,共计316134.36元。2、判决李X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16134.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利息为3161.34元。3、判决朱XX、杨XX、苏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两项共计319295.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朱XX、杨XX、苏X承认朱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朱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李X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共同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朱XX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李X及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朱XX等人同时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朱XX、朱XX、杨XX、苏X为李X向孔XX借款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朱XX为李X向孔XX代偿30万元,有权向李X追偿。向李X不能追偿的部分,朱XX、杨XX、苏X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应当平均分担,即朱XX、杨XX、苏X对朱XX不能追偿的部分均应承担1/4的清偿责任。对朱XX要求朱XX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朱XX代偿后,李X未及时支付朱XX代偿的款项,应支付代偿款利息,朱XX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予以采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利息为3000元,此后的利息,以代偿款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朱XX支付的保全费4520元、房屋评估费24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4014.36元,系其因履行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李X承担。朱XX支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属于其自身原因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追偿的范围。对朱XX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XX代偿款30万元及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的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的利息3000元,此后的利息,以代偿款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XX保全费4520元、房屋评估费24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4014.36元,合计10934.36元;三、被告朱XX、杨XX、苏X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李X不能清偿的部分各分担1/4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收取3044.5元,由朱XX负担51.5元,李X负担2993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6月,李X向孔XX借款70万元,由朱XX、朱XX、杨XX、苏X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因李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孔XX提起诉讼。案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040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判决李X偿还孔XX借款本息共计81万元,朱XX、朱XX、杨XX、苏X对借款本金66万元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孔XX申请保全了朱XX名下的房屋一套。后朱XX撤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皖04民终931号之二民事裁定,准予朱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和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朱XX承担。2018年,孔XX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将朱XX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XX房屋挂网拍卖,于2019年6月26日将拍卖款中的30万元用于偿还了李X的债务,同时朱XX承担了房屋评估费24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4014.36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朱XX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向债务人李X不能追偿部分,能否要求其他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朱XX、杨XX、苏X系与朱XX共同为李X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朱XX在承担责任后,对于不能追偿部分,有权依照上述规定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因朱XX、杨XX、苏X系与朱XX对保证比例未进行约定,一审判决由各保证人平均分担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朱XX、杨XX、苏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的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9元,由朱XX、杨XX、苏X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马XX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当再次发回重审。


  • 2020-01-16
  •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传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传奇律师
5.0分服务:2.3万+人执业:6年
朱传奇律师
13404201****2917 执业认证
  • 安徽淮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淮南市潘集区政务中心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代理。2010年毕业于淮南市第四中学,2014年取得佳木斯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证书和黑龙江大学...
  • 182 5543 1113
  • 182554311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