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7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XX,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XX。
负责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殷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甘710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殷XX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运输工具的登记地点为迁安市且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迁安市,故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2018)甘710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兰州市城关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殷XX的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故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敬 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XX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