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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征迁程序,确认毁坏房屋行为违法

  • 征地拆迁
  • (2020)陕04行初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即明拆迁律师
帮助当事人收集房屋被拆证据并当庭与被告律师进行辩论。

案件详情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陕04行初24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

  原告张XX诉兴平市人民政府确认毁损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和王XX,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兴平市XX街道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19年10月,咸阳XX西XX域房屋征迁工作启动,原告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到该征迁范围。2020年3月15日,被告在拆除邻居时造成原告房屋外墙出现巨大破洞,给房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侵犯了原告的重大财产权益和生活居住权益。被告实施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被告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征迁程序,在拆除邻居房屋外墙出现巨大漏洞,使原告房屋遭到损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采取损坏原告位于兴平市XX镇XX村XX组房屋的方式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原告房屋被毁损的照片,证明被告违法实施征迁使得原告的房屋被毁损。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认可,房屋有被毁坏是事实,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以上照片反映房屋被毁损的事实,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的征迁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得当,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针对产业园涉及的西吴区域房屋征迁的相关工作,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3日下发了《咸阳市装备产业园西吴区域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了拆迁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整个征迁行为是合法的。被答辩人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协议》,故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咸阳市装备产业园西吴区域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确定评估公司的公告一份,公示公告照片三张;

  3、房屋的现状照片两张。

  证明涉案的房屋征迁行为是合法的,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房屋实施任何拆除行为。

  原告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没有批文不能拆迁,没有任何公告,补偿标准低是违法的。评估公司的公告不认可,原告没有见到。证据3照片不认可,该照片是原告新宅的照片与本案无关,损坏的是老宅基的房屋。

  本院认为,证据1内容真实,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3日,兴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咸阳市装备产业园西吴区域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决定咸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西吴区域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原告系兴平市XX街道XX村人,家中有父母及媳妇和儿子四口人,在其村内有老宅基一院并盖有房屋,该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被告在对原告邻居房屋实施拆除时,将原告房屋损毁,致原告房屋东墙出现破洞和多处裂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现场勘查,原告老宅基位于兴平市XX街道XX村村东,该宅基盖有前两层后三层砖混房屋,其房屋东墙被撞有破口,并有多处裂缝,该房现由原告张XX父母居住。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予以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财产在未征收补偿前不因征收行为受到侵害。兴平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组织实施,对于原告房屋未依法实施征收前,将原告房屋毁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兴平市人民政府损毁原告房屋应确认违法,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应对原告房屋破坏之处予以修缮,恢复其原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兴平市XX对原告张XX位于兴平市XX街道XX村老宅基上的房屋毁坏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房屋东外墙予以修缮,恢复其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2020-06-22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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