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海与万*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浙0109民初22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继霞律师
在法院主持下和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史继霞,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923441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傅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颜冰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富XX


  • 2019-06-28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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