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史继霞,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923441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傅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颜冰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富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