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星竹律师
我在此案件中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的规定

案件详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W。

  法定代表人:冉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XX,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忠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2年5月11日,原告(合同甲方)、案外人重庆市XX公司(合同乙方)、被告**(合同丙方)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有的位于忠县忠州镇州屏路华XX正一层靠果园路部分房屋,乙方原承租建筑面积约为2700平方米,现甲方、乙方均同意将其中建筑面积约为245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丙方,转租期限从2012年至2014年1月19日止,该期限即为原甲方、乙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中的剩余期限;租金为每年340550元,按年支付,丙方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否则,将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还就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5月13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华怡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爱家超市部分续租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续租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因双方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仅为21个月,故将租赁期限延长五年,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30元,第一、第二年不变,从第三年起每年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先支付后租用,续租期第一年的租金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3日前,从第二年起应在当年租期到期日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全部租金,逾期按每日0.5%收取滞纳金。合同还就安全责任、提前终止合同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将租赁房屋装修后开设了金樽娱乐歌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迟延支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租金,其中2015年度的租金应当为88.20万元,被告**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5年4月28日20万元、2015年5月15日10万元、2015年7月2日10万元、2015年10月19日10万元、2015年12月25日13万元、2015年12月31日25.20万元,共计88.20万元;2016年度的租金依照合同约定应当为952560元,被告**已支付租金35万元,支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6年2月6日10万元、2016年4月6日10万元、2016年4月12日10万元、2016年5月14日5万元。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

  一审诉讼中,二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的租金70万元。

  2017年3月29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冉XX向被告**发送短信催收2016年度租金,其短信内容为:“**,你承诺3月30号前还10万,今天29号了,怎么没有动静呢?关于法院起诉的事,去年你没回来之前已交了诉状,最后你虽写了欠条,但公司的员工对你的信任度不同意,又怕你和以往一样不按时付钱。所以,反正钱和诉状去年交了的,也算给你压力吧。如在明天付了10万元后,在4月上旬将全部房租付完,我可以同意调解撤诉。否则,只能按合同执行。”被告**收到短信后,仍未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

  另查明,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被告**原系该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被告**将其在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并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书面变更了诉讼请求,并没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此,其称一审法院错误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并不成立。上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系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本院征求了被上诉人的意见,其并不同意在二审中就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可就解除租赁合同另案诉讼。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单方向XX公司发出的通知,并不能对双方是否减少租金达到证明作用,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冉XX在2017年3月29日对**催收租金的电话短信中,认可**对其出具了欠条,且短信中催收的时间和金额与**提供的欠条相片中的内容一致,本院认定双方已经就2016年租金金额变更达成了协议,并就剩余租金的给付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上诉人称2016年未付租金不是欠条金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夏 川

  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XX


  • 2017-12-20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