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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苏0114刑初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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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1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住江苏省。被告人徐X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4日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处罚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超,江苏XX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9)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邓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徐X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XX对面,向钱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

  2019年6月4日23时,被告人徐X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XX对面,向钱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民警从钱X处扣押毒品疑似物2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徐X于2019年6月4日23时2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X第二次销售毒品,是购毒者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公安机关采取了特殊侦查及控制交付的方式,是犯罪形成的因素之一,请求法院对此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X家庭条件较差,父母身体不好,妻子刚分娩未满6个月,贩卖毒品所得用于家庭开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徐X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量刑,让被告人尽早回归家庭。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徐X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XX对面,向钱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

  2019年6月4日23时,被告人徐X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XX对面,向钱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民警从钱X处扣押毒品疑似物2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徐X于2019年6月4日23时2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钱X、刘X、许X的证言;2、被告人徐X的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抓获经过;5、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6、微信聊天记录;7、关于徐X婚姻情况的说明、民政部婚姻状况信息;8、情况说明;9、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验报告;10、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照片、取样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X有涉毒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第二起犯罪系控制下交付、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闽

  人民陪审员 郑 正

  人民陪审员 杨鲁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9-09-25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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